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确认违法但未撤销行政行为之法律效果———以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辩证关系为视角牟芩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500)[摘要]在钱松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房屋补偿案中,法院认为被确认违法但未予撤销的行政行为可以作为后行政行为的依据。本文的立足点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性的辩证关系,并以“重大明显说”为理论基础分析二者的独立性与互相影响下形成的关系。关于前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时对后行政行为的影响,需要区分前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后行政行为是否已经作出,若已经作出则考虑适用废止规则,若未作出则确认违法判决并不必然影响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键词]行政行为合法性有效性确认违法撤销[作者简介]牟芩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①钱松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房屋补偿案,(2020)浙行终468号判决,2020年5月28日。②[德]毛雷尔(H.Maurer):《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240页。一、引言因危旧房屋改造需要,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奉政房征决〔2018〕第8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8号征收决定)。宁波市奉化区公园路24号404室房屋登记在钱松(原告)名下,奉化征收办与原告就补偿事宜经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后被告作出《关于征求补偿决定方案意见的通知》并向原告进行送达。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于是2019年6月3日被告作出奉征补〔2019〕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9号补偿决定),并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另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告作出的奉政房征决〔2018〕第8号房屋征收决定被(2018)浙02行初147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行终1769号维持判决。该确认违法判决认为被诉8号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用以建造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尚未被批准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但鉴于被诉征收决定系基于公共利益,项目补偿费用有保障,用于建造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已获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如果现在撤销被诉征收决定,那么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但保留其效力。本案原告不服奉征补〔2019〕9号房屋补偿决定,于2019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