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论批判李亚兰*摘要相较于不可版权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论秉持经济激励的理念,试图打破著作权法原有的理论预设与架构,故对其应作更为严格的检验。由于在人格主义论证方式之下,自然人智力付出过于微弱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几乎不可能符合道德律令从而成为著作权法层面上的作品。故可版权论者将眼光投向功利主义,试图完全摆脱主体问题的纠缠,直接以“可能产生的结果”为出发点论证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地位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然而其理由都并不完备。通过引入麦考密克的二阶证立理论,对可版权论的论证方式进行反思,可以发现可版权论的功利主义论辩方式在标准上存在异化及单一的问题,且过度依赖“假定”这一思维工具,这是导致其观点发生逻辑疏漏的主要原因。可版权论对著作权法现有制度的颠覆,需要跳出人工智能领域,进行更高层级的讨论,经历体系化的检视,才有证立的可能性。关键词人工智能可版权性著作权法功利主义麦考密克*李亚兰,山东大学(威海)2019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132特色栏目·人工智能与计算法学一、问题的提出1950年,英国数学家图灵在《计算机和智力》一书中提出了“机器能够思维”的理念。1956年,在达特茅斯会议上,科学家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这一概念。2016年,以谷歌机器人AlphaGo击败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为标志,人工智能时代被宣布正式到来。2016年也因此被称为全球人工智能元年。也正是在这一年,人工智能进入了我国法学研究的视野,其生成内容成为我国著作权法理论研究所考察的对象。那么引发争论的究竟是何种类型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研究该问题的前提,因为有研究者从根本上质疑:学界所称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上存在可版权性问题”可能是一个虚假命题。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亦称计算机生成内容,就全球范围来看,其可版权性问题所引发的争论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1965年《美国版权局版权注册年度报告》有如下记录:其收到关于计算机创作的音乐,以及至少有部分“工作”来源于计算机的绘画的版权注册申请,并预感到此后计算机生成作品的数量会持续增加,这给版权注册工作带来了困难。并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申请注册的“作品”是不是基于人的创作,计算机仅仅起到辅助作用。②此中暗含着受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只能为人所创作的要求。1975年美国国会成立版权作品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