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5-在城乡融合发展和持续壮大集体经济的政策背景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时代维护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农民财产性权利的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股权退出和转让关系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特别是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陕西作为全国第一个出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省份,以股权为纽带,以“三变”改革为抓手,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的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优势,发掘出具有陕西特色的改革模式,为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和转让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现阶段由于政策、法律等制度性约束的存在,掣肘着陕西改革的深入推进,股权退出和转让也暴露出因缺乏规则的指引导致股权纠纷频繁发生等问题。据此,立足法律规范和实证研究,分析陕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和转让,使集体产权逐渐走向开放,对激活农村要素潜力,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彰显集体经济制度价值,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陕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权退出和转让的实证考察在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需专注于各实践范本对于相同制度处理上的差异性,并采用功能主义的视角进行分析[1]。就本项研究而言,在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及其经营运作问题上,从解释论之实证法角度考察陕西各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营情况,梳理其股权退出和转让的具体规则,发现该制度独特的功能价值以消除在解释中的盲目性。1.1股权有偿退出和转让的模式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所有权和收益权虽然基本能够保障股份权能的实现,但未能达到市场经济对产权的要求,对于处分权尤其是股权有偿退出和转让的探索仍十分有限。陕西在明确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退出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转让的办法,规范成员股份的继承、有偿退出,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推广开来[2]。从现实来看,这种“稳慎”的改革推进思路符合国情,也契合制度发展规律[3]。从阶段性成果来看,陕西针对股权有偿退出和转让采取的模式,遵循集体经济的一般原则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部分县(区)制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如高陵区规定股权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当然,选择这一模式是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依附于股东身份,如果股权转让没有限制就会使股东权和集体财产权受损的风险升高。正因为如此,股权转让和有偿退出在陕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整体推进缓慢,推广性不足。1.2股权退出和转让的实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