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园地●Practicefield56新会计(月刊)2022年第12期(总168期)一、引言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宏观经济下行、行业整合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并购重组成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汇编整理,引导企业开展合理合法的并购重组。我国企业重组相关税收政策虽然在框架方面较为完整,但在法律层级、政策主旨、细节规则等方面不完善。为了鼓励更多转型升级中的企业进行重组交易,国家出台了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税收政策,但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细节和概念上的不明确,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目前并购重组有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该条文对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了定义,即企业应当对重组转让的资产(股权)按照交易价格做视同销售,接收方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股权)计税基础。而当并购重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条件时,企业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在此方式下转让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在划出、划入方之间保持一致,划出方补确认所得,划入方按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进行确认。按这一规定处理,资产重组环节的纳税义务,递延至以后处置相关资产或股权的环节实现,这就产生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的递延纳税。本文对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探讨。二、特殊性税务实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存在递延纳税效应,企业在并购重组时会对重组方式进行考量。因此,企业在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注意以下方面。(一)企业是否有必要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虽然特殊性税务处理能给企业带来递延纳税效应,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适合,有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会适得其反,偏离企业初衷。案例一:A企业持有B公司100%股权,A企业今年亏损,账面有未弥补亏损3000万元可抵扣且当年是最后抵扣年度,B公司账面无未弥补亏损;A企业打算将持有的一处房产(计税基础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