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派出所民警应关注经办案件中的民事争议问题派出所民警日常接处警及执法办案中经办的案件,起因多为各类民事纠纷。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民警多关注案件如何按程序快速结案,通常将行政处罚、刑事处理与民事纠纷解决“人为分开”处理。部分案件虽然在公安执法环节已给违法犯罪嫌疑人以治安行政处罚或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了,在法律程序上,公安机关已算办结,但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他们最为关注的却是案件涉及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民事赔偿问题。由于民事部分未能在公安执法环节一并解决,特别是因损害赔偿不到位,部分案件受害人由于对法律规定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关法定职权分工不了解,加之民警解释疏导不到位,容易形成对办案民警的不满甚至投诉,导致公安环节“案结事不了”,所办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好,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和执法公信力。在日常执法实践中,派出所办理的治安行政案件大部分都涉及民事争议,特别是民事赔偿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只有调解权,并无法定最终裁决权。大量的民事赔偿纠纷要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但日常执法中,公安机关通过接处警等途径,是较早接触到各类民事纠纷矛盾的处置“主力”。这类民事纠纷类矛盾如果疏导或解决不及时,一旦激化,很可能引发民事转治安、刑事案件,成为公安机关必须受理的管辖案件,也使公安机关事后必须投入更大的警力和精力去解决。执法实践中,日常接处警中同一纠纷类警情由于初次解决不及时,造成事后民警多次出警的情况已屡见不鲜。目前,基层派出所部分民警对法律规定的公安调解职权认识有误区。其实对治安行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纠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作了行政、刑事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文/陈洪喜/一家之言/你说我说2023NO.166派出所工作POLICESTATIONWORK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九条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