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34卷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HunanPoliceAcademyDec.2022Vol.34No.63939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村域的重要体现。在村庄政治过程中,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的互动较为频繁,同时由于“委托—代理”机制,乡村实际治理与顶层体系设计之间存在着互相试探的行为模式与内在张力。因此,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既体现着村庄实际情形的特殊性,也映射着国家治理的整体逻辑。在当代政治中,“能人治村”作为能够在许多村庄稳定运转的政治模式,既包含着对于生产力提高以及推进乡村经济的进步性要求,也隐含着对于传统“贤能政治”理想回归的内在意蕴。但是,该模式在高质量发展与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下仍旧面临着法治化转型的困境。因而梳理“能人治村”模式的发生逻辑,探析其与法治模式的内在张力,对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一、缘起与现状:已有研究分析与问题提出“能人治村”是“指个别或少数经济能人在村庄公共权力结构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主导和控制村庄治理的运作过程。”[1]在此政治模式下,“能人”被赋予三重角色与身份,其既是村庄的主政者,又是村庄发展的责任者,还是经济方面的先富者。三重身份叠加导致其权威来源较为丰富,既有来源于程序合法性的选举赋权,也有来源于自身能力的现实经济成就,还有来源于上级组织的政治信任。在此意义上,“能人”在村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且对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具有较大的相对权威优势。(一)“能人治村”模式的形成(一)“能人治村”模式的形成“能人治村”模式缘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随后被自发拓展。这一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多重时代背景。在政治层面,村民自治制度的形成为“能人治村”模式提供了条件。乡村自治民主发轫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1987年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乡村选举与自治模式全面铺开。而至1998年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在国家立法层面确定了能人型乡村治理的发生逻辑、法治张力及规制调适李天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能人治村”模式作为乡村民主化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治理模式,具有较强的阶段性特征。在发生逻辑上,能人治村模式在治理、经济与组织维度回应了绩效导向下的发展追求、效益导向下的富裕追求及竞争导向下的效率追求。虽然能人治村模式中存在着积极因素,但仍面临着法治化转型的内在张力与困境。二者在时段上存在能人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