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平台反垄断的中国抉择:强化反垄断法抑或引入行业规制?侯利阳*摘要:自中央在平台经济领域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我国的执法部门与立法部门一直以强化反垄断法的路径予以回应。但欧盟2022年10月12日颁布的《数字市场法》为平台反垄断提供了行业规制的新路径。此刻我国面临着是否要在平台经济领域引入行业规制的重大抉择。反垄断法擅长处理策略性市场失灵,行业规制适宜解决结构性市场失灵。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表明该领域缺乏稳定的结构性市场失灵,平台多以策略性市场进入障碍来促成垄断。鉴此,近期不宜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立即引入行业规制,但可继续强化反垄断法来实现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词:强化反垄断;反垄断法;行业规制;市场失灵一、引言平台经济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已经成为我国的支柱型经济部门之一。为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我国一直持“包容审慎”的规制态度。但随着平台经济的的深入发展,各种“资本无序扩张”的乱相纷至沓来。据此,中央先是在2020年12月作出在平台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大决策;后又在2022年3月增加了“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最新要求。在“强化反垄断”的要求作出之后,我国的权力部门似乎将之等同为强化反垄断法,其后的一系列举措也主要围绕反垄断法展开,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具体回应。在立法层面的重要举措有二: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颁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二是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平台反垄断作为重要内容吸纳。〔2〕在执法层面,截止2021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平台企业共计处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三起、禁止集中案件一起、应申报未申报的集中案件101起。〔3〕将反垄断法作为平台治理的主要法律工具并非我国独有。在国际层面,各国政府也存在着与我国类似的操作。在2016年之前各国政府均对平台持“自由放任”的规制态度,类似于我国的“包容审慎”;自2016之后世界各国(尤其以欧盟为代表)开始对头部平台进行反垄断处罚。〔4〕时至今日,欧盟已经在〔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2〕参见《反垄断法》(2022年6月24日修正)第9、22条。〔3〕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第29页。〔4〕SeeDanielSokol,AFrameworkforDigitalPlat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