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2期2023年3月政法论坛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41,No.2Mar.2023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张学军摘要: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后的当事人而言,应该否定追认方配偶变成当事人的立法,而应规定只有订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补救而言,应该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为。关键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效力待定;事先同意;禁止反悔我国1980年、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非常接近域外的所得共同制。它由归属制度(《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1063条)、管理和处分制度(《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债务制度、清算制度(《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第1153条第1款)四个部分构成。《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对象是什么?在得到追认之前民事法律行为①的效力是什么?在得到追认之后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发生变化?它是否存在漏洞,如何得到填补?这些问题既未得到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指明,也未得到学者的深入系统阐述。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深化学术研究,本文希望回答这些问题。一、“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对象:限于“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1063条,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的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它并未在夫妻之间明确分配管理、处分权)和第301条,与合同相对人订立某些管理、处分②甚或取得③共同财产的合同,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④此类合作者简介:张学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22SFB3023)的阶段性成果。①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