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卷第1期2023年1月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VOL.23,No.1Jan.,2023收稿日期:2022-10-2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私法逻辑与实现路径研究”(22BFX074)作者简介:管洪彦,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法理证成与立法展开管洪彦(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长春130012)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合并;分立;破产;立法表达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465(2023)01-0082-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承担着多元社会职能的特别法人类型,肩负着坚持、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目标,这就导致其具有不同于一般法人的“特别性”,法人终止制度亦是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将导致其特别法人地位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承受、集体资产的调整和处置,进而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稳定和实现、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已经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过程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难题之一。从法理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市场主体法、私法性质的组织法和团体法,理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从设立到终止的动态过程进行全面的法律调整。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该借助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