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卷第1期2023年1月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VOL.23,No.1Jan.,2023收稿日期:2022-10-31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2020年招标课题重点项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公私法整合保护与制度对接”(234-X5220315)作者简介:高飞,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法理分析与立法抉择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州510420)摘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为全部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因包含了成员的个体价值而具有人身属性,故成员股不得流转、不得继承,且在成员增减时需对成员股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股的设置,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主体的观念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并纠正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中的“股”的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时,集体股可以发挥股份配置的“蓄水池”功能,从而避免成员股随成员变动而调整的复杂情况。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集体股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465(2023)01-0095-10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以便“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其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是达成上述目标的关键措施。同时,为了依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7日首次审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