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卷第1期学报No.1Vol.382023年1月JournalofLeshanNormalUniversityJan.,2023DOI:10.16069/j.cnki.51-1610/g4.2023.01.012论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救济途径———基于《民法典》第996条解释的视角康铭(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325035)摘要:对于期待利益中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而言,一方违约使对方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时,受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尚存争议。基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该类合同中受害人能否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债权人的正当期待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该精神利益始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996条中的“人格权”应当包含一般人格利益,债权人所期待的纯粹的精神利益应当纳入其中。故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受害方可依照《民法典》第996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精神利益合同;纯粹精神利益;《民法典》第996条;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666(2023)01-0078-08收稿日期:2021-12-01作者简介:康铭(1997—),男,山东枣庄人,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近年来,在物质需求上已经获得很大满足的现代人开始通过合同追求或者实现主观上的精神享受,于是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合同:精神利益合同[1]180。与传统的以财产利益作为债权人期待利益的合同有所不同,精神利益合同的履行利益不再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按照传统“违约损害赔偿不包含精神利益损失”的观点,在精神利益合同中因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难以得到填补。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精神损害的态度不尽相同。在某些涉及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为了维护公正,法院会通过各种方式对这一非财产利益损失提供救济①;某些涉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又会直接驳回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②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于何种情形应当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至少可以说明传统违约损害赔偿不包含精神利益损失的理论难以完全适用于司法实践———法院会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填补”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早期理论界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络绎不绝:“精神损害”应当通过侵权责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只包括财产利益,二者发生竞合时只能“择一请求”[2]。这种“择一模式”对受害人救济不周全而饱受争议。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996条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