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2期2023年3月政法论坛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41,No.2Mar.2023论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行使张新宝摘要: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是为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等个人信息权益及其最终保护的若干基本人权、宪法上的权利与自由、民法上的人格权等而设立的程序性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个人就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的,应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处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纠纷,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进行审查。符合行使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起诉条件的,个人可以就维护权利的合理费用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个人因个人信息被侵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提起诉讼,不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先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前提。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前置程序;损害赔偿请求权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初步规定了自然人向信息处理者请求查阅、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但却未使用个人信息“权”抑或“权益”对个人信息的性质进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更进一步,设专章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系统规定了个人享有的知情权、决定权以及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并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益”对个人就个人信息享有的法益类型进行界定。从《民法典》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权益的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定位逐渐清晰,个人信息权益的内涵逐渐明晰,对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进行类型化建构的认识前提已经具备。近来,一些法院对个人行使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案件和个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做出判决,①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已产生较大影响,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厘清:第一,个人行使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案件的起诉是否存在前置条件。第二,法院应当采用何种标准审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理由是否具有合法性。第三,个人在行使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该损害赔偿的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从个人信息权益的本权权益与请求权的区分出发,说明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程序性权利属性,并进一步明确其行使条件,梳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