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李心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存在较多需明确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夫妻之间的平等,而不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合意的认定应诉诸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并结合夫妻团体合意的特殊性予以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满足日常性与适当性的要求。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只有在满足《民法典》第1064条所规定的特定用途下,才属于共同债务。当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使夫妻双方共同获益或侵权行为是在执行家庭共同事务过程中发生时,该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共同之债,应以共同财产优先清偿。[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家事代理权共同之债责任财产[作者简介]李心悦(1998-),山西太原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①参见朱虎:《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法学评论》2019年第5期。②叶名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一、问题的提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焦点。虽然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不断细化和完善,但该领域依然存在较多需要明确的问题。首先,《民法典》第1064条将夫妻共同债务区分为三种类型,如何判断债务是否满足条件从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以往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更加关注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但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及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观点也不同。有鉴于此,本文拟先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价值理念,以作为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基础,其次,分析构成《民法典》第1064条所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所需满足的条件,最后,讨论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存时,不同类型的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指引。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价值选择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合意型”和“单方型”两种类型。前者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形成,该债务的形成符合意思自治和债的相对性的一般原理。后者是指非经双方合意,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单方型”夫妻共同债务中,非举债方并未作出意思表示,与一般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