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卷第1期2023年2月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25No.1Feb.2023论涉外继承事项的协议管辖:欧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刘阳(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涉外继承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向欧盟涉外家事管辖权领域渗透的典型范例。欧盟不仅彻底打破了涉外继承纠纷管辖性质的专属性,而且逐步颠覆了涉外家事诉讼不得援引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之传统立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促进人的跨国自由流动,《罗马条例Ⅳ》不仅在第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且在第9条引入涉外继承默示协议管辖。欧盟同一制继承理念意味着不动产和动产在内的整体继承事项均属于涉外协议管辖的客体,以避免继承的碎片化。欧盟涉外继承协议管辖的条件不同于其他涉外家事协议管辖条件,体现了基于法律选择而选择法院的特征。涉外继承主要涉及私人权利,与国家重大政治、经济利益和公共秩序等联系较弱。目前,我国已允许家事财产争议适用协议管辖,继承诉讼同样涉及家庭财产的处理与分割,所以,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引入我国涉外继承管辖权领域并无不可。关键词:涉外继承;涉外协议管辖;《罗马条例Ⅳ》;涉外专属管辖;欧盟国际私法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99(2023)01-0063-09收稿日期:2022-09-15作者简介:刘阳(1991—),女,湖北荆州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在涉外家事诉讼中,涉外协议管辖的适用情形并不多见。然而,欧盟已逐步改变了涉外家事诉讼不得援引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之传统立场。例如,2012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继承事项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公证文书的接受与执行以及创立欧洲继承证书的第650/2012号(欧盟)条例》(以下简称《罗马条例Ⅳ》)第5条和第9条规定的对涉外继承事项、2003年欧盟理事会《关于婚姻事项和父母责任事项的管辖权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第2201/2003号(欧共体)条例》(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Ⅱa》)第12条和2019年欧盟理事会《关于婚姻事项、父母责任事项和国际儿童诱拐的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第2019/1111号(欧盟)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第2019/1111号条例》第10条规定的跨国父母责任事项、2009年欧盟理事会《关于扶养义务事项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第4/2009号(欧共体)条例》(以下简称《第4/2009号条例》)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涉外扶养事项、2016年欧盟理事会《关于在婚姻财产制事项的管辖权、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