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卷第1期2023年2月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25No.1Feb.2023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的内涵、性质及路径周艳波(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18)摘要: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是指为了确保因错误解除财产保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被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担保,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诉讼行为。反担保是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行为,若满足“不少于保全额有效担保”的条件或申请人同意时,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财产保全的对象是争议标的财产的,必须经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应遵循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影响较小为原则,“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是变更保全财产的条件,不应当作为解除保全程序上的障碍。厘清法条适用情形,方可统一裁判尺度,限缩司法自由裁量空间,从而真正做到类案同判,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关键词:财产保全;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中图分类号:DF7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99(2023)01-0054-09收稿日期:2022-09-2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0FFXB035))作者简介:周艳波(1969—),女,吉林延边人,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①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解释》)时,提出保全财产应以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小为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行为时应兼顾财产保全目的实现与当事人权益保护二者的关系,在实现财产保全目的时,应当将财产保全行为对当事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物、保全方式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案。②详见(2021)鲁0911民初5996号案件。一、问题的由来财产保全应当遵循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小原则①,该原则是法院审理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我国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制度因理论研究不足、立法规范过于抽象、司法实务尚未正确或充分认识反担保解除保全的本质,适用该原则时面临许多问题,从而制约了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制度正常运行,影响了司法统一适用的权威与公平正义的实现。(2021)鲁0911民初5996号案就是其中一例。2021年8月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拖欠的货款,向丙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本案的顺利执行,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额为6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为第三人诉讼保函。丙法院准予保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