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TsinghuaUniversityLawJournalVol.17,No.1(2023)论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王湘淳∗目次一、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裁判分歧二、夫妻股权共有现存解释路径的不足三、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解释路径四、渐进式分层共有解释路径的应用场景五、结语摘要夫妻股权共有案件的裁判分歧源于裁判者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共有之客体的认识差异。实践中常见的股权财产利益共有说与股权共有说都存在解释论上的不足,难以妥当协调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冲突。可运用公司法股权分离理论构造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在夫妻共有的特殊情况下,使股权的财产权益与社员权益的变动时点发生分离,并依据不同标准判断归属。股东的配偶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与股东共同享有股权财产权益,但其并不能对抗善意的股权交易相对方;只有在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认可后,才能与股东共同拥有股东资格,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此模式可在协调婚姻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基础上,为股权行使、股权转让及离婚股权分割等情形提供具有融贯性的解释论方案。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共有股权转让股权分割公司是商业共同体,公司法通过社团自治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夫妻是伦理共同体,婚姻法通过调整身份与财产,平衡夫妻双方利益。通常而言,两者并行不悖。但在夫妻股权共有领域,夫妻间的内部关系会与公司相关的外部关系出现交集,引发婚姻法规范与公司法规范的适用冲突。〔1〕该冲突的根源在于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共有之客体的认识差异,或认为夫妻共有股权,双方对股权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或认为夫妻仅共有股权的财产利益,股东的配偶并不享有股权的·781·∗〔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离现象研究”(2021M693701)的阶段性成果。参见姜大伟:《夫妻单方处分名下股权效力认定的利益衡量及其规范路径》,载《北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9-20页。处分权;或认为夫妻共有股权的财产权益但不共有人身权益。这一核心争议会引发股权归属、股权变动、股权行使以及离婚股权分割等诸多场合的裁判分歧。在《民法典》依旧延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本文拟从解释论出发,通过明晰夫妻股权共有的客体,尝试构造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以协调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公司股权制度间的冲突,弥补分歧,并求教于各位同仁。一、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裁判分歧因夫妻股权共有引发的股权纠纷是实践中常见的横跨婚姻家庭领域与公司法领域的综合性案件,常发生在股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