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论坛论行政法中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任沫蓉(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博士研究生)摘要:房屋拆迁案件中误拆等行为主体的推定实质体现出表见代理的适用,显示出行政法领域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现实需求,不过行政法中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应有别于民事领域。为了平衡公法秩序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行政法中应根据表见代理人不同的行为类型以及相对人的错误信赖程度,来确定代理有效抑或代理无效,但被代理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表见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基于表见代理人行为性质的最终认定结果,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使得被代理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键词:行政委托;表见代理;法律后果;行政越权引言行政法上的表见代理是指,“行政相对人因无权代理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有一定关联,而足以使其信赖无权代理人有权限实施该行为的无权代理”①。表见代理的本质为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本不应对他人擅用其名义的行为负责,但是鉴于其与代理权外观的关联性,以及代理关系属内部关系,相对人不易知悉,为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法律通过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②故行政法中的表见代理成立后,表见代理人(即行为具有代理权外观的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即应归责于被代理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委托的发展亟待表见代理制度的引入。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受托人越权行政的责任问题进行规定,表见代理的行政法缺位导致法院对表见代理人无权行政时的责任划分缺乏统一性,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裁判和由表见代理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裁判兼而有之。不过,既有司法实践已经显现出适用表见代理的趋向,以房屋拆迁案件为例,法院在对拆迁公司误拆相对人房屋的责任认定中,倾向推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合理划分受托人越权行政的法律责任,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行政法中应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补足法律法规之空白,以是否成立表见代理作为判断责任主体的最终依据。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行政法中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值得探讨。在民事领域,成立表见851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①②∗基金项目: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043)。林莉红、黄启辉:《论表见代理在行政法领域之导入与适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30页。参见汪渊智:《比较法视野下的代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