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专题导引王伟臣(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动人而曲折。除了法学和哲学以外,人类学是最早涉足法律研究的学科。在19世纪后半叶,许多著名的人类学家都有律师或者法学家的背景。比如,瑞士的巴霍芬(Bachofen)、英格兰的梅因(Maine)、苏格兰的麦克伦南(Mclennan)以及美国的摩尔根(Morgan)。进入20世纪以后,奥地利的图恩瓦尔德(Thurnwald)和英国的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等学者开始走出“书斋”,创造了具有显著人类学特征的法律民族志的研究模式,但他们在阐述研究动机时并没有忘记与法学既有学说的对话。20世纪40年代,卢埃林(Llewellyn)与霍贝尔(Hoebel)实现了法学家与人类学家的首次合作。二战以后,法律人类学迎来了黄金时期,作为重要体现之一的格拉克曼与博安南的经典争论也与是否采纳法学范畴有关。而后,随着广大殖民地国家的独立,人类学开始逐渐回归西方社会。在此过程中,它提醒专注西方社会研究的法学和法律社会学注意法律多元的存在。从此以后,法学与人类学的对话和交流也更加频繁。但吊诡的是,法学和人类学在百余年的互动中并没有构建出一个交叉学科。具言之,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不同,法律人类学不是交叉学科,而只是人类学的分支研究。这主要是因为,人类学的核心方法—田野调查强调长期性、参与性、深入性,研究成本极高,很难为法学所采纳。但另一方面,在欧美学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摆脱了学科的束缚,可以同时任职于法学院和人类学系。由此,4专题研讨1·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进一步趋向模糊和复杂。本次专题所收录的三篇译文,尽管其讨论的人物、背景、具体的话题各有不同,但无一例外都在讲述着“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第一篇译文是萨莉·法尔克·摩尔(SallyFalkMoore,1924—2021)本人关于学术生平的回顾。刚刚去世的摩尔是法律人类学史上承前启后的学者,也(可能)是第一位祛除了学科固定标签的开创者。她的这篇回顾展示了其穿行于法学与人类学之间的各种苦辣酸甜;同时,也可以视为一篇带有极强反思性的“自我民族志”。第二篇译文同样是一篇关于学术生平的回顾。当代最重要的法律人类学家萨利·安格尔·梅丽(SallyEngleMerry,1944—2020)也于近年离开了我们。为此,受到过梅丽知遇之恩的马克·古德尔(MarkGoodale)声情并茂地回顾了前辈的职业生涯与研究成果,以及其对法律人类学产生的深远影响。值得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