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诉讼的新进展”专题导引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随着我国于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上明确提出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一时间成为政策制定、新闻报道、社会讨论的焦点。实际上,我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时间远早于此。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已经在气候专题会议上表示了对连续十年北方暖冬、海平面上升、相应农业影响等议题的关注,并提出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公约谈判的主张。①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验证更是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早在1896年就有科学家注意到二氧化碳浓度与气候变暖之间的可能联系。②当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1988年建立后,科学研究的权威开始转化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并且推动着国际气候变化治理谈判的进展。各界对气候变化的关注也促使各种不同的参与者采取行动,试图把雄心勃勃但是拘束力堪忧的国际承诺落实为具体的国内政策。其中司法成了重要的渠道。最近三十多年来,气候变化诉讼在世界各地兴起,据统计已经有超过1700起气候变化诉讼案件进入审理程序。1990年到2016年之间在美国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中,①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6—248页。②参见JamesRFleming,“T.C.Chamberlin,ClimateChange,andCosmogony,”StudiesinHistoryandPhilosophyofModernPhysics31,no.3(September2000):293—308。358案评·气候变化诉讼的新进展42%取得了有利于气候变化应对的结果;①在美国之外(不包括中国)的诉讼中,则有58%获得了有利的结果。②我国最高法院也表态,要以司法保障能源转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明确提出,把以司法保障气候变化适应措施作为工作重点。③既然中国的法官几乎必然会成为这场席卷全球的司法浪潮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我国和世界法学界有必要理解中国司法的重要特点和独特贡献。为此,比较法可以提供独到的视角和材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组织了国外气候变化诉讼案例评析的专题,邀请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慕尼黑大学和阿姆斯特丹大学的年轻学者分别接受并评析2021年做出裁判或正在审理的气候变化诉讼个案。这些诉讼个案针对的被告、提出诉讼的法院、请求的法律基础、法官的论证方式都各有不同。在段沁评述的“《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案”中,诉愿人以国家未采取足够气候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