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聚焦FOCUS用好生态环境执法“利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该规定延续并完善了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但在实务中对该项制度如何理解、细化和适用,特别是在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常有争议、做法不一,也有不少处罚案件被司法机关确认违法或判决撤销。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并规范该项制度,尽可能避免履职风险和法律风险。“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实务中的常见问题纳入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不清楚针对什么是“情节复杂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没有进一步界定,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不少地方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上述行为进行界定,界定的标准五花八门;很多地方没有界定需要纳入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对于是否进行集体讨论往往出于自由裁量,一旦案件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广东省惠州市司法机关直接将《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界定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在(2020)粤13行终213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范研究StudyontheNormsofCollectiveDiscussionSysteminCasesof"ComplicatedorMajorIllegalActs"摘要在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存在纳入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不清楚,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颠倒、跳跃,参加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混乱,进行集体表决的机制不明晰,记载集体讨论的形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为了尽可能避免履职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进一步界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范围,明确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细化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规范集体讨论的记录形式。关键词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重大违法行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涉案罚款20万元,该案件属于重大处罚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但卷宗并未见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