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特许经营协议(样式二)合同编号:特许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许方:(以下简称乙方)一、总则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2.甲方将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品牌产品经营活动。二、协议宗旨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权需具备条件: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2.乙方须在(市)繁华商业地段拥有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品牌系列产品。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人民币大写)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某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品牌(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6.乙方在开设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以外地区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