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业务】“私车公养〞,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哪一条?第一篇:【业务】“私车公养〞,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哪一条。【业务】“私车公养〞,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哪一条。1月3日,本报第八版“结合案例学纪律〞栏目刊发文章严惩“私车公养〞反对特权思想(附后),讲述了XX省湘西自治州XX县区微波站站长罗隆于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存在私车公养行为,金额达9943.49元,并在2023年9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案例。文章认为,处分“私车公养〞行为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文章刊出后,有多名热心读者留言,对于严惩“私车公养〞,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哪一条,提出了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私车公养行为定性,应认定为贪污行为,并进一步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是对公车私用的禁止性规定,私车公养和公车私用等并不相同。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方法才明确了“私车公养〞禁止性规定,此前的公车管理规定未有明文规定,不能认定“私车公养〞违反公车管理相关规定。而本案的违纪行为仅持续至2023年8月,因此,不应当适用第一百条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亷洁纪律的兜底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对此,记者采访了XX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相关同志。他们表示,依据中纪审【2023】8号文件精神,违反公务用车管理方面的规定,原那么上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关于是适用第一百零四条还是第一百条,他们认为,第一百零四条是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是在找不到明确对应条款时使用。虽然第一百条没有把“私车公养〞写入其中,同时,读者也注意到了时间问题,第2页共4页即“私车公养〞问题是在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方法才明确提出来。但是,私车公养本质上是属于公车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后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方法第十六条明确将“私车公养〞作为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一个条款都不可穷尽所有的违纪现象,第一百条中‘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兜底,所以按照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那么,我们认为用第一百条比用第一百零四条更适合。〞XX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说。对于有读者提出的“如果数额大的话,属于贪污行为〞观点XX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同志表示,违反党纪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