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解决发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解决发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作为中国特色之一的发票,在我国税收征管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以票控税〞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开展,发票领域制假、售假、非法代开、虚开等行为屡禁不止,发票管理的本钱居高不下,传统的发票管理手段已难以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开展的形势和需要。一、发票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一)现有发票管理规定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开展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方法〞)正式发布,至今已施行近二十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相继发布或修订,发票管理方法局部原有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如,行政处分法明确了“一事不二罚〞原那么,而发票违规案件根本都涉及偷税,税务机关依何处分就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税务机关的治税理念已经由片面强调“管理〞向“管理与效劳〞并重转变,征管手段也已经由以“手工操作〞为主向“信息管税〞方式转变,而发票管理方法却仅于7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修订意见,至今并未作任何修改。(二)发票管理方法立法行政化现象严重立法、执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可以实现权力的制衡但长期以来税收法规的立法行政化现象比较严重,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绝大多数单行税种的征管条例都是由执法的征收机关来制定的,尤以发票管理方法最为严重。5月1日生效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发票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而1993年公布施行的发票管理方法虽经国务院同意,却是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公布的,更是表达了立法部门化的趋势。立法行政化,甚至立法部门化的结果,必然是执法机关在制定法规和规章时,更多考虑如何方便自己加强执法与监第2页共4页管,从而形成与行政相对方在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三)“以票控税〞的理念扭曲了发票的本质正如发票管理方法第三条所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本质,实际上仅仅是交易双方的收付款凭证而已。现实生活中,如果甲、乙双方就销售某项货物达成交易,作为销售方的甲向乙收取货款并开具普通收据,此时从民法上说,不能因甲未向乙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而否认货物与款项交易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