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省平安生产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平安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平第2页共11页安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平安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平安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平安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