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法人)下面是CN人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搜集的关于法人上诉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法人),欢迎阅读参考。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法人)1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产业结合,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202x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上海XXX水处理设备、王XX诉上海XXX产业结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上诉恳求:恳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XXX产业结合尽管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xxx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结合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的运营地在杨浦区,因而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海XXX水处理设备、王XX诉上海XXX产业结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恳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