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XX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李连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一些意见指导XX市XX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宝劳仲观澜庭(案)终字[202223]558-1号申请人。江早红等261人。员工代表一:江早红,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县区江口办事处同义村江店组37号,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2023165229。员工代表二:袁佩佩,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区兰溪镇戴家洲村七组,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2023278223.员工代表三:冯玲,女,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市XX县区大兴镇长隆村2组,身份证号码:500227198712161829。员工代表四:夏四花,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区夫子河镇西垸村西程垸59号,身份证号码:422124196605183967。员工代表五:顾继景,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区占城镇李元村38号,身份证号码:3203251969052023783x。委托代理人。赵淑贤,观澜法律援助效劳中心职员。1被申请人。宏霖电子(深圳)。住所。XX市XX县区观澜镇新田腾龙工业区第一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颜聪裕。申请人江早红等261人诉被申请人宏霖电子(深圳)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五名员工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赵淑贤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第2页共4页1、被申请人支付259位申请人202223年3月至4月份工资(包含陈南娥等3名申请人的产假期间工资)共计75452023元。(详见权益登记表)2、被申请人支付其中137位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75038元。(详见权益登记表)本委查明:邵利林等20名申请人在本委开庭审理时向本委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人于和敏对其202223年3、4月份工资的仲裁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委准予撤诉。申请人尹芳的202223年3、4月份工资变更为3880元。除邵利林等20名申请人以外的其他239名申请人均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分别于1996年至202223年不等时间入职被申请人处,并向本委提交了工作证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申请人的标准工资,其中局部员工的劳动报酬包含奖金、福利、加班工资及其他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具体数额。2022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主要经营者颜聪裕弃厂逃匿、下落不明、停止生产,后被申请人被相关部门查封,239名申请人等全体员工无法继续工作,提前解散。至2022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