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职业卫生平安立法的改革之路自十九世纪以来,澳大利亚职业卫生与平安立法已走过了漫长的道路。在十九世纪的最后数年间,以前的大局部殖民地采纳的是英国十九世纪工厂法令,该法令反映了那个时代的思想,而且存在着许多缺乏之处。比该法令早采纳几十年的矿山立法暴露出同样的局限性。值得一提的是,该立法是不系统的,且是针对具体行为的;从管理的角度看,它是复杂的。同时它主要通过对机械防护装置、工作间的照明和通风条件等制定最低标准来减少身体伤害。立法的开展状况原立法根本上无视了职业病、培训、操作过程的监控、工作体制的影响。尤其是,与工作场所的平安卫生状况息息相关的工人们自己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参与制定平安操作标准,或者保护他们自己免遭工作伤害。在以后的七、八十年里,立法有了一些重大的变化,但这些变化实际上只是某些细节而不是本质内容的改变,而且立法形式上的缺陷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依然存在。直到1972年,由于英国Robens的报告对澳大利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澳大利亚职业卫生与平安立法的改革才取得实质性成效。1983年改革首先从新南威尔士州开始,在几年之内涉及到整个澳大利亚,可以说,澳大利亚卫生与平安立法的改革是在Robens的深刻影响之下发生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x创立一个能使与工作场所有关的卫生与平安立法更加统一、合理和系统化的框架;x通过立法规定有关雇主、雇员、制造商及其他人员的根本责任;x加大检查力度;x建立由三方组成的制定标准的团体;x增加一些条款,赋予工人参与某些活动及决策的权利,包括任命或选举平安代表及参加联合平安委员会的权利。毫无疑问,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Robens影响下的立法改革,对改善整个澳大利亚的职业卫生与平安状况做出了很大奉献。但这并不是说,传统的卫生与平安问题已得到解决,或者说,目前的方法已足以解决自立法实施以来经济上和组织上的所出现的重大问题。新的挑战澳大利亚的管理人员和工人面临着新的挑战,而且新的问题要求用新的方法来解决。实际上,目前传统的卫生与平安立法在解决传统的问题方面已到达了极限,而且它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开展和就业本身开展趋势的需要。例如,职业卫生与平安法规的模式实际上是按照加工业建立起来的,职业卫生与平安立法的框架及管理主要是针对与加工业有关的对自然环境的危害以及中型、大型工厂里的工人。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加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而且大型企业中的工人所占比例最大。然而在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