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用公款给职工买保险“好心〞所长被判刑将258.54万元公款给全所职工购置保险,为职工办“好事〞的广西XX市XX县区用电管理所原所长陈恩佑,经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初,陈恩佑看到单位快要撤并,便召集下属电管站负责人商议,为全所49名职工购置商业保险,并向有关领导部门写出报告。得到的批示是“原那么同意,经费由电管所自筹解决〞。同年5月18日,XX县区用电管理所通过下属的电站,将账上收入的用电管理费258.54万元,交付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购置10年的“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其中第一年的保金25.854万元分别记在职工名下。不久,保险人员向陈恩佑介绍。可以用个人名义另开个账户把剩下的资金232.69万元追加购置保险,产生的收益可以归个人所有。陈恩佑见有利可图,便将此款放在自己名下的保险账户上,以个人名义追加购置了“平安保险〞。2002年6月,陈恩佑正准备为职工办理第二年的投保时发现以他名下投保的232.69万元在投资中亏空18.515万元,陈恩佑害怕了,急忙把家中的6万余元和借来的3万余元填补进去,合计223万余元给职工第二次投保。但这笔保险金仅够48人的投保费,陈恩佑便取消自己个人的那份保险金,然后,将保险金分到其他48名职工的名下。职工拿到自己名下的保险单后,认为这种保险投资有风险,不愿意投保,从2002年7月到案发,除2名职工外,其他46名职工都陆续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提前退保手续,将保险金领走。至今,尚有179.73万元未能追回。法院审理认为,XX县区用电管理所以为单位职工购置商业保险为名,将国有资产258.54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陈恩佑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32.69万元,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挪用公款罪。鉴于陈恩佑选择向保险公司购置具有投资经营性质的“平安保险〞,第2页共2页其主观恶意比其他直接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小,可酌情从轻处分;另外,其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归还了223.992万元,依法可从轻处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警惕貌似“合理合法〞的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波这起案件具有当前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涉案人陈恩佑的行为很容易给人造成一些模糊认识。第一,其犯罪行为给人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