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建设局规划管理中的思考:针对城市规划管理中经常面临要求日照时间大于国家最低标准的要求,以及保证眺望权等问题,本文根据物权法,分析了阳光权与眺望权在物权法定原那么下的异同: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属于所有权中相邻权的范畴,是规划管理必须满足的法定义务;而高于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以及眺望权,那么属于用益物权中地役权的范畴。规划部门在对规划方案审批时,假设没有得到相邻地块的许可,不能轻易满足开发商或城市居民的高标准日照要求以及眺望权要求,否那么,规划部门看似提高了规划管理水平,实那么已侵犯了相邻地块的法定物权。关键词:物权法,阳光权,眺望权,相邻权,地役权,城市规划一、问题的提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我们对日照问题并不陌生,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的审批中也特别注意日照时间问题,一般都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22年版)的要求,对规划方案予以审批。但在规划管理中经常出现利害关系人提出其日照标准应大于2小时(如苏南地区大城市、大寒日)的要求,理由是其房屋现有的日照时间为6、7小时或更高,在相邻地块开发之时,应根据“以人为本〞的要求,日照标准不能降低,或即使降低也不能按国家最低标准予以实施。当其要求规划部门不能满足其高标准的要求是时,有的那么提出要对其日照时间的减少予以赔偿,有的甚至提出,因地块的开发影响了其眺望权,造成其房地产的贬值,于是提出索赔甚至上访。对此类问题,规划部门内部本身也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规划部门只需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22年版)予以审批就可以了;但有的提出从规划管理水平提高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可能地提高日照标准;还有的同志认为原有住户的眺望权应当得到补偿;但也有同志认为眺望权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不予理睬的观点,等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对日照权、眺望权产生分歧这一事实,说明我们第2页共7页对日照权与眺望权的根本法律属性还没有分析清楚,下面,本文根据物权法,对该问题予以详细分析。二、物权法定原那么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物权法定原那么,该原那么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根本民事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