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未遂还是抢劫预备抢劫未遂还是抢劫预备2023年10月15日晚22时许,江西省吉水县人郭明兵因囊中羞涩,产生了“抢两个钱花〞的念头。随后,郭明兵在文峰镇老街一巷道口附近转悠,伺机寻找下手对象。这时,郭明兵见方静单独一人行走,遂尾随其后。因路上时有行人,郭未动手抢劫。到了方静家门口,郭明兵见方静家中漆黑一片,以为方家无其他人,便想强行入室抢劫。方静掏出钥匙翻开房门,郭明兵随即强行闯入房中,并随手锁上房门。方静受惊大叫,方的丈夫袁根水闻声从房内起来,拉开电灯,见郭明兵站在门口,喝问:“你干什么〞郭惶急答:“我找水喝〞,袁质问:“你找水喝,怎么跑到我家来了〞袁根水见郭明兵答不上来,即在邻居协助下,将郭扭送公安派出所。郭明兵供认他到方家的目的是想抢钱。[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郭明兵尾随妇女,强行入室,意图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果构成抢劫罪,那么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明兵虽有抢劫的成心,但未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明兵不仅有抢劫的成心,而且有抢劫的行为。他于夜间尾随妇女方静至方家门口,是为抢劫作准备,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当他见方静家中漆黑一片,便判断方家无其他人,并在方静开门后即强行入室,并随手锁上房门,此时已由预备阶段转入着手实行犯罪。郭明兵的行为已经接近犯罪对象方静,吓得方静惊叫一声,这说明他的行为已对方静造成了实际威胁,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只是由于方的丈夫袁根水的及时制止,郭明兵的抢劫行为才未能得逞。因此,郭明兵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未遂)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明兵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尚未着于实施抢劫,应构成抢劫(预备)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郭明兵的行为属于抢劫犯罪过程中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成心犯罪开展过程中的一种形态,它不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而是在犯意的支配下,采取积极的行为,为犯罪进入实行阶段创造条件,以便最终实现其犯罪目的。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果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就构成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本案的被告人郭明兵不仅有抢劫的成心,而且有抢劫的预备行为,这就是尾随方静、强行入室、锁上房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