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无为〞法律观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摘要“道〞是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提出的最高哲学范畴,“道〞以“无为〞和“自然〞为本性。“道常无为〞就是“法自然〞。“无为〞并不是什么也不做,而是不过多地干预和控制万物,让万物而顺其自然。从法的角度讲,“无为〞强调法制要遵循“天道自然〞、“立公去私〞,从而成为调整社会秩序、防止混乱的有效治国工具。老子的“无为〞法律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有深远的影响,它包含的“法自然〞,“和合〞等思维能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智慧源泉。关键词“道〞“法自然〞“无为〞法治建设基金工程:绵阳师范学院2023年科研启动课题“汉代比研究〞〔编号:QD2023A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吴志辉,绵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姚尧,绵阳博艺文化艺术学校。中图分类号:B2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4.009一、老子无为法律观的涵义何为“无为〞?老子最先提出了“道〞这一最高哲学范畴,指出“道〞是宇宙的本体,在天地未有之前已经存在。“道〞又以“无为〞作用于天地万物,“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所谓“无为〞并不是说“道〞没无任何作为,而是说不控制、不干预万物,让万物自行活动、自行其事。“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也就是要“顺自然〞,自然不是自然界,而是事物的存在“方式〞和“状态〞。秦漢新道家开展了“无为〞思想,如淮南子:“无为,为之而合于道,无为,言之而通乎德。〞又淮南子:“无为者,道之体也;执后者,道之客也。无为制有为,术也;执后之执先,术也。〞也就是说,“道以“无为〞作为本体,通过了解“无为〞以后再去实施,这是“道〞法那么的具体运用。具体说到运用“道〞的措施和方法:“无为〞可以控制和指导“有为〞,持后可以控制和指导持先。老子的“无为〞法律观的涵义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它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首先是“法自然〞的法哲学观。老子指出:“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因此道是天然生成的自然良法,规制着天地、万物和人间的秩序,且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法是人间的规那么,是人定法。法之于道,始终要差几个层次。〞“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老子为人定法的完善设定了人类可以追寻的理想目标:礼法制度要尽量合符人的情理,进而合符人的良知,、进而合符合德,最终才能逐渐接近道所要求的宇宙的总法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