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修订视域下我国省级地方性档案法规的修改研究∗覃敏仪(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文章基于《档案法》修订的背景,以31部省级地方性档案法规为调研与分析对象,梳理了我国地方性档案法规建设现状,发现存在立法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修改时间跨度较大、立法表述缺乏严谨性等问题。进而提出我国省级地方性档案法规修改应结合地方实际,突显法规的区域性;完善老旧法规,保障法规的时效性;优化法律用语,增强法规的严谨性。关键词:《档案法》;地方性档案法规;地方立法中图分类号:G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7-1664-(2022)03-0014-1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依法治档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实现依法治档的前提条件是要健全档案法规体系,2011年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指出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由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四个层级组成[1]。不同层级的位阶和法律效力不同,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其中,1987年9月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属于国家档案法规体系中的最高层级,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都不能与之相抵触。自1987年颁布以来,《档案法》于1996、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修订后的《档案法》有着许多内容上的变化。这既是满足时代发展、规范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地方性档案法规的修订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作为我国档案法规体41第3期2022年8月档案学刊AcademicJournalofArchivesNo.3Aug.2022∗作者简介:覃敏仪,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件与档案管理,政府信息管理,E-mail:1135331512@qq.com。系构成的一部分,地方性档案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2]。笔者认为,及时制定修改本地区的地方档案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