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关于调整工伤休养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申请概要第二节员工工伤期间是否发放考核绩效工资主题描述我们是河北一家制造型企业,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考核绩效组成,岗位工资按本地最低标准制定,绩效局部是根据工作量考核计算。三个月前有一名员工,工作的时候在机床上磕了一下,伤势比较重,需要治疗几个月。期间我们给他正常发放岗位工资,但他没有上班,绩效为0,员工非常不满,认为这点岗位工资完全不够生活,所以强撑着病情到公司来,要求我们给他发放全额工资。但是领导觉得,做好的薪酬制度摆在那里,如果因为哪个人而有所通融的话,那以后制度就没有公信力了,因此要求我们可以对这名员工加强慰问,但只能发放岗位工资。作为人事主管,我能采取什么操作,来让这件事情和谐的解决掉呢。先看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第2页共4页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鉴定结果出来,那么工伤员工应该享受伤残待遇,停止在鉴定前所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详情自阅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依据:我也有朋友先是做hr,后转行做律师,之前我所在公司也有硕士学位的法律参谋坐镇公司,她们都接触过类似案件,就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态度及依据来看: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置于公司规章制度方面的规定也必须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根底之上。类似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单位以工伤休病假为由,根据单位规章作出扣减员工效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在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