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监管制度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监管制度〔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二〕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事项监管〔三〕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四〕药品生产企业监管〔五〕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六〕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八〕标准案件查处〔九〕行政处分裁量权标准〔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云南省实施方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实施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环节、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控制点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二〕监督检查根据当地实际,结合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巡查,常年生产企业巡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巡查频率每年1次以上。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二〕例行监测抽样: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展日常监督抽样。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食品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三〕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四〕发现食品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二〕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予以行政处分的,及时移交局稽查部门查处;〔三〕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依据云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二〕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事项监管单位名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流通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