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综合标准化试点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科学化、标准化,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效劳水平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培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标准化品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综合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采用综合标准化方法,开展以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标准、效劳质量良好、公众满意度高为目标,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推动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探索性活动。第三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方案、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四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审核、确定试点。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部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发布试点征集、下达试点任务、开展试点监督、确认试点评估结果等相关事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省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标准化试点的征集、初核、上报、评估等相关管理事宜。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试点建设。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者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章根本原那么第六条试点工作应当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总体要求开展。第七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第2页共8页(一)与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效劳水平,建设效劳型政府需求相结合;(二)与标准效劳行为,提升效劳质量,维护效劳提供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三)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共效劳均等化相结合。第三章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试点单位原那么上应当是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效劳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主要包括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标准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以及由政府主导、具有提供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开展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