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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食品...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研究》_东力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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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评论与快讯 书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研究 作者:白丽 王明亮 著 ISBN:9787030687494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02 价格:¥158.00 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保护 评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研究 现阶段,我国消费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广大消费者自发性的食品安全保护行为在净化食品安全市场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作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其净化与保护仅依靠消费者的自发性保护远远不够,还需将消费市场运转纳入法治轨道中。由白丽、王明亮编著,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研究一书,以社会心理学、消费心理学等多学科为研究基础,调查当前社会发展情境下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评价保护行为,并在实验干预基础上展开分析,既可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提供重要现实指导,也可为我国将电子商务市场纳入法治轨道提供重要理论基础和真实数据。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研究全书共分为八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部分,简要阐述书籍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与研究特色,并分析当前国内外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研究现状。第二章明确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的概念界定和基础理论等内容。第三章介绍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概念模型构建,主要通过搜集样本开展数据分析予以界定。第四章是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的研究量表开发与相关检验评价。第五章在上述章节基础上,梳理相关理论,深入分析研究方案和研究数据。第六章具体分析消费者自我保护行为偏差。第七章专注大学生群体,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总结阐述大学生食品安全自我保护知识、行为与意识。第八章通过干预实验设计,分析实验前后消费者自我保护行为差异,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与我国食品安全具有密切联系。一方面,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兴起与发展,电子商务法得以问世,既使得政府对国内网络贸易发展构划出更为现实可行的法律蓝图,也使得食品安全获得有效且长远的保障,为世界提供了中国经验。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若干条款直接指向食品安全与食品行业发展,涵盖内容众多、指意明确,能使相关管理主体在依据电子商务法规范食品安全商业行为过程中有据可依。就目前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的衔接仍面临严峻挑战,具体而言:一方面,依托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具有快节奏、快发展等特点,基于此,国家需不断更新发展电子商务法,以满足当前法治需要,避免法律依据陈旧,损害市场环境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细化与统一协调,政府需明确两部法律的边界,实现两法协调、互为表里,避免混同的状况出现。笔者通过解读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行为研究书中的主要内容,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与食品安全现状,提出以下三项策略以把好食品安全最后一关,从根本上实现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保护。第一,深入分析当前电子商务环境,并在科学合理的数据样本基础上加强电子商务法修改工作,完善食品监管。电子商务法是电商行业得以正常运转的行业规范,而电商环境的基础性决定了电子商务法需要顺应形势变化,但是法律本身的属性也决定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随意进入“立改废”程序,在此基本矛盾状况下,立法主体与司法主体应针对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同时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也应基于法律基本原则,体现一定前瞻性,将相关涉及电商主体的登记、经营、相关责任、消费者保护等与网络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为电子商务市场创设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迎来新的商机。第二,加强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的协调衔接,明确两部法律之间的界限划分。电子商务法随着当前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应运而生,而食品安全法则具有较为漫长的发展历程。如何实现电子商务法落地生根,保证电子商务法能够切实可行地解决现实问题是当前法律界和电商行业主体所共同关注的问题。自我国机构改革后,由于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执法部门都是市场监管部门,使得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磨合同样受到高度关注,而在二者都有明确条文规定的食品安全领域,更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一以贯之,而是应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区别,分析二者的法律定位和立法原意,明确把握电子商务法的监管与促进之义,结合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正确把握两部法律之间的执法尺度。显然,部分法律“模糊地带”也应受到重视,通过广大学者的理论分析,结合当前市场实践中所总结出来的经验,形成科学完备的法律思想,凝练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条文,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第三,依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筑牢食品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方面,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消费误区和消费陷阱,缓解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焦虑,消除“食品需要绝对安全”“不合格食品即有毒食品”等消费误区思想。另一方面,增强消费者的健康饮食认知,相关官方主体及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应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原则,一是指导消费者食品选择,以宣传视频、网站学习等方式,普及消费场所、消费习惯、饮食习惯、塑料袋等物品的使用等内容;二是指导消费者具体购买行为,如食品标签注意事项、食品保质期、食品配料中的添加剂成分、食品营养含量等。此外,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明确告知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是生产的最终主体,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通过此方式,可实现以最后一道底线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文/东力力 河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刊无关,请读者仅作参考。DOI:10.19812/ki.jfsq11-5956/ts.2023.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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