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建安企业的税务筹划一、问题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局部客户可能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安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如满足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建安企业在现有性质和业务模式下,必然要求设备材料与劳务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发生别离:(一)形式上别离,是指必然要求工程承包模式变为分签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二)实质上别离,是指甲供设备或材料,建筑公司仅剩劳务承包模式。对形式上的别离来讲,由于销售和劳务对象均为一人,而且,很多建安企业提供的设备材料价值往往超过两者合计总价值的50%。因此,按增值税实施细那么相关规定以及国税部门一贯做法,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国税部门判定为全额并计缴纳增值税。即使不存在以上风险,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于应征增值税的设备材料又增加了一道营业税,重复征收了流转税,加重税负。1对实质上的别离来讲,仅剩劳务承包模式,不仅会使企业产值规模大幅缩小,影响营业资质。此外,最关键的是还会使工程利润空间变窄。因此建安企业就要做好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以应对局部客户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尽量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二、对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建安企业的相关客户即使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原因是本次增值税转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一)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效劳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仍不包括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