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保险,整合移交方案XX市城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效劳协议文本甲方:XX市医疗保险局乙方:根据XX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方法的规定,经过定点申请认定、多方评估,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关于修改的决定根据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效劳协议。第二条乙方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XX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联网结算的管理软件。第三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订制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识别购药。第四条新纳入的定点药店,其效劳范围仅限于为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置药品提供效劳,不包括为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提供效劳。乙方在签订定点药店效劳协议1年后,可自愿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效劳资格。甲方将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参保人员购药需求和药店在运行期间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有无违规行为等情况,决定是否开通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信息系统。第五条乙方在开通特殊慢性病信息系统前,只可以在店内存放国家按批准文号管理的国食健字和卫食健字保健品,不能经营和存放非国家按批准文号管理的保健品、日用品、食品、化装品;在开通特殊慢性病信息系统后,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情况,自愿申请在药店内存放国家按批准文号管理的国食健字和卫食健字保健品,法人承诺保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并且药店管理系统库存与医保管理系统内库存信息一致。经批复后的药店“保健品区〞要同“药品区〞经营区域分开,单设经营区域,面积小于药店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一,两区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制作统一的醒目区域牌,在保健品经营区域和收银台悬挂内容为“保健品不得刷医保卡消费〞的明显标识和医保监督举报2419130。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可以在店内存放国家按批准文号管理的国食健字和卫食健字保健品。定点药店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况,将按本效劳协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六条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引入团购医药效劳,参保人员在乙方购置药品时,乙方须予以5%的价格优惠,乙方不得因此提高药品价格。纳入乙方会员制管理的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时,如会员价格高于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