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金融检察配套系统创立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和开展,金融环境的完善日益重要,特别是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构建一个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金融检察制度的建立通过发挥检察权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对于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金融检察制度的构建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支撑和完善,包括建立金融犯罪案件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捕诉衔接机制、检法沟通机制、非诉讼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制度。一、建立金融犯罪案件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一)引导侦查机制的法律依据与主要意义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是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帮助侦查机关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引导其合法、准确地发现、收集、固定、补充和保全证据的工作机制。它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各地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所逐渐探索出的一种创新工作形式。虽然没有一条法律条文直接指向这一机制,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40条第1款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这两条可以说是引导侦查机制的法律支撑。介入侦查并非越俎代庖,其权力根底在于宪法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介入侦查也并非没事找事,其意义在于:(1)根据批捕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准确取证,减少错捕率;(2)根据起诉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取证。一方面促使获取有价值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次数,提高办案效率;(3)通过提前介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取证行为,实现侦查监督从事后到事前、从静态向动态过渡;第2页共5页(4)通过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和证据,为审查起诉做好准备。(二)对金融犯罪案件引导侦查的现实必要在我国,侦查人员特别是基层侦查人员很大一局部并非法律专业出身,业务水平仍有待提高。再加上我国侦查人员无需在庭审阶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审判活动缺乏切身体会,尤其是对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缺乏直观、深入的了解,致使其对法官最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的规格、标准等缺乏足够的了解,也不清楚该取什么证据、如何取证、取到何种程度。故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取证普遍存在过分依赖言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