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1页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平安生产动态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工程负责人、工程专职平安员、监理企业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平安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记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记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程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工程施工岗位负责人。本方法所称工程专职平安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本方法所称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第四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五条量化考核记分应在主管部门实施平安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允许实施量化考核记分。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督方案实施监督抽查、考核计分。第2页共51页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平安生产动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平安生产动态管理工作。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安生产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工程,列入动态管理的重点。第二章企业管理第八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工程中的平安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23分、5分、3分。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