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码头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游艇码头平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效劳与管理,维护国家平安,促进游艇经济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第三章平安保障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第八条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第2页共6页第十条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平安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第十三条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平安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第十四条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平安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依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