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试行)为进一步标准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涉出庭应诉的案件指我局公安民警办理的经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二、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该办案单位的主管局领导;三、但凡我局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民警必须到庭参加应诉工作;四、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五、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以下应诉准备工作:(一)及时组织诉讼代理人,召集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研究应诉方案;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标准性文件;(二)审阅并提交辩论状,有针对性地准备辩论提纲;(三)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六、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认真完成以下庭审阶段工作:(一)开庭审理前,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二)庭审阶段,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三)庭审结束时,认真查阅庭审材料,发现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七、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标准,举止端庄,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八、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审结后,法制部门应将卷宗材第2页共14页料装订成册归档,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出庭应诉报告,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阅。九、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其他民警参加旁听。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x公安局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第二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那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那么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本规那么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