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摘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决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中纪委要求,成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表达,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是绝对的,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度,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对象的“全覆盖〞也不可能例外。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限度,可以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公权力行为的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犯罪及违反内部规那么行为的责任追究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全覆盖;公权力;公职人员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23〕09-0064-10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强调,监察体制改革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②“全覆盖〞包含三个方面: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权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及违反内部规那么的行为。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表达,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是绝对的,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度,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对象的“全覆盖〞也不可能例外。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全覆盖〞的限度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界定。一、覆盖公权力机关的限度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首先需要确定何谓公权力及公权力机关的范围。公权力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宪法或法律上的概念。③关于什么是公权力,目前并无统一的定义。有学者根据我国公权力行使的现状,结合国内外学界的观点,将公权力界定为:由特定的共同体〔国家、社会等〕依一定的规那么和程序授予的,由共同体组织管理机构行使的,能影响其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职权和职责的总称。④有学者认为,公权力是人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