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XX省道路安全条例XX省道路安全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效劳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活动,是指营业性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和运输效劳活动。城市公共客运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开展、统一管理的原那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开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宏观调控。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业的具体管理职责。工商、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物价、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优质效劳,遵守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技术经济条件。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第2页共7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始得营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三个月以内的,须办理临时营运手续。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范围或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的,应在十五日前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手续。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每年应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格年度审验,审验合格方可继续营运。第三章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十一条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及行包运输;货物运输包括整车货运、零担货运、特种货运、集装箱货运和包车货运。第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携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第十三条旅客运输、货物零担运输的经营类别、区域、线路班次、停靠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