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那么的通知赣府厅发(1993)16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假设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那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方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补办原行政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后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补办原行政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后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第四条按以下标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全部上缴财政1、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征: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交易总额)扣除土地开发建设本钱后的余额上缴;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重新签订合同,并将收取的续期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