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XX市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范文XX省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标准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建设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XX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含核与辐射建设工程)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工程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工程除外)。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工程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工程建设方案,同时抄送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第五条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第六条建设工程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工程概况、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2页共4页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工程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第八条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工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退回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变更;(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设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五)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