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对工伤保险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2月,由卫生部制定和公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并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人、职员,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工伤待遇处理。国务院1958年2月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方法和1978年6月公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都对工人工伤保险待遇作了调整和提高。1987年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等部委颁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列了9大类、99种职业病。1994年7月,劳动法第73条对工伤者及其亲属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日趋复杂化,1996年8月,劳动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根底上,参照国外的工伤立法经验,于1996年8月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3月公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这两个规章的公布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逐步走上了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两个规章的主要内容有:(一)工伤的范围试行方法第8条规定,职工在以下2023种情形之一下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直接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创造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平安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工人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第2页共13页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还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不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自发生工伤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企业、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应当在15日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最长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