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XX县区校车平安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校车平安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校车平安管理条例、XX省实施方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校车定义和标准要求)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方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平安管理条例、XX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平安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第三条(对属地政府工作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区域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位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应当加强标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防止跨区域招生、超规模办学等违规行为,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学校分布学生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科学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第四条(校车的分类)本市校车分为a、b、c、d四类。a类校车所有权属于学校,b类校车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c类校车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d类校车是指所有权属于依据本方法设立的校车运营公司。b类、c类、d类校车所属单位必须与效劳的学校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施,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备案。第五条(校车开展方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扶持拥有专用校车不少于第2页共13页20230辆、实缴资本不少于202300万元且从事客运效劳行业三年以上的校车运营公司开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等方式,逐步推动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第六条(校车管理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统筹辖区内校车的平安管理工作,指导和催促职能部门及村(社区)加强校车的平安管理。第七条(校车管理职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共同健全校车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一)指导和催促学校每学期不少于1次开展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学生交通平安宣传教育,完善和落实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二)做好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