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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制度》之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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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2023 安全管理 制度 食品安全 督办 工作制度
食品平安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平安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平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平安委员会食品平安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平安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平安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平安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平安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平安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 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平安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标准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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