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贯彻厂办大集体改革意见总工发[2023]4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阔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要催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标准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前方可实施。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要畅通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三、坚持标准运作,努力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级工会要催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企业改革政策,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内债清偿。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各项工作。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按照国家关于社...